「我又不是百萬YouTuber,也要繳網紅稅嗎?」
「YouTube是國外平台,匯進來的錢算海外所得吧?」
「粉絲斗內是送我的,這也要課稅?」
如果你靠IG、YouTube、Facebook、TikTok、直播或其他平台賺錢,要特別注意!
大家俗稱的「網紅稅」,現在已經正式進入實際申報階段。
財政部先在2025年9月公布網紅營業稅規範,同年12月再公布個人網紅綜合所得稅規範;相關免罰輔導期已在2026年6月30日結束。
但先拆掉第一個誤會:
台灣其實沒有一個稅目真的叫「網紅稅」。
不是政府突然發明一個「粉絲多就多課你稅」的新稅。
真正的改變是:
以前平台分潤、訂閱、直播分成、斗內這類新型收入不好分類,現在財政部把「怎麼算營業稅、怎麼算所得稅」講得更清楚了。
一、什麼人才算「網紅」?不是看你有幾個粉絲
不要看到「網紅」兩個字,就以為一定要藍勾勾、十萬追蹤才算。
依財政部規範,只要個人經常在網路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,並從中取得收入,就屬於「網紅」。
例如:
YouTuber
IG創作者
直播主
實況主
Podcaster
部落客
短影音創作者
甚至你白天上班,晚上經營一個五千粉絲的帳號,只要開始穩定收到平台分潤,也不能因為「我沒有很紅啦」就直接跳過報稅。
國稅局看的不是追蹤數,是你的交易與收入。
二、哪些錢是這次「網紅稅」最主要鎖定的收入?
這次新規最重要的核心,是:
「平台分潤收入」
例如:
YouTube廣告分潤
Facebook平台分潤
付費會員、訂閱分潤
直播收益分成
觀眾斗內、打賞
虛擬禮物分成
財政部把這類收入視為創作者提供「表演性質勞務」取得的報酬。
所以別再想:
「斗內是粉絲自願送我的,應該算贈與吧?」
如果觀眾是因為看你的直播、影片或內容而支付費用,它本質上與你的內容服務具有對價關係,不是長輩過年塞紅包給你。
三、小創作者也要報稅嗎?
要分成兩件事看:
第一關:要不要辦「稅籍登記」?
如果你在台灣:
有固定營業場所、工作室
有營業牌號
有僱用人員協助經營
或是單純透過網路銷售,但當月銷售額達到:
銷售勞務:5萬元
銷售貨物:10萬元
原則上就應辦理稅籍登記。
也就是說,一個人坐在家裡拍YouTube,沒有工作室、沒有員工,不代表不用登記。
假設每月平台勞務收入已經超過5萬元,還是可能跨過營業稅這條線。
四、超過5萬元,是不是直接多繳5%?
也不是這麼粗暴。
辦理稅籍登記後,還要看你的營業規模及國稅局核定方式。
例如開立收據的小規模營業人可能依查定方式按1%計算;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,原則上按5%營業稅申報。
而且平台在國外,也不代表全部收入都免營業稅。
這次新規有一個很重要的新觀念:
還要看你的「觀眾在哪裡」。
假設台灣創作者從境外平台取得100萬元分潤:
其中70萬元來自台灣觀眾,30萬元來自國外觀眾。
若屬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,台灣觀眾所產生的70萬元原則上按5%處理;境外平台、境外觀眾的部分符合規定時,則可能適用零稅率。
所以以後創作者看後台,不只要看:
「這個月賺多少?」
還要開始看:
「我的觀眾到底在哪裡?」
五、收入沒到5萬元,就完全不用管?
這是第二個陷阱。
不用繳營業稅,不代表不用申報所得稅,個人的綜合所得稅要記得申報。
如果個人創作者尚未達辦理稅籍登記條件,平台廣告分潤、付費訂閱、直播分成、斗內等收入,依目前網紅所得稅規範,原則上屬於:
執行業務所得——表演人。
如果沒有保存實際成本費用證明,現行規範可依表演人費用標準 45% 計算成本費用。
例如收到10萬元符合規範的平台分潤:
不是10萬元全部直接當所得。
簡化來看:
10萬元 ×(1-45%)
=5.5萬元所得。
再依相關所得稅規定申報。
當然,如果你真的花了很多錢拍片、買器材、租攝影棚、請剪輯,且有保存完整合法憑證,也可能採實際成本費用核實認定。
所以創作者最該養成的習慣其實不是研究「怎麼少繳一點」。
而是:
先把憑證留下來。
不然相機買了10萬、電腦買了8萬、剪輯軟體每個月扣款,最後通通找不到紀錄,那就真的會有一種「錢花了,但稅務上像沒花」的淡淡哀傷。
六、YouTube是國外公司,匯進來就是海外所得?
也不能這樣直接判斷。
這次規範最大的變化之一,就是平台所在地不再是唯一判斷標準。
創作者、平台、觀眾,只要交易流程與台灣產生經濟關聯,就可能涉及我國來源收入。
舉個簡化案例:
台灣創作者把影片放到境外平台。
如果是台灣觀眾觀看,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可按100%計算。
如果境外平台、境外觀眾觀看,依簡易認定方式,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可能按50%計算。
剩餘部分雖可能屬非我國來源所得,也不是自動變成「不用報」,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相關規定判斷。
所以:
「Google從國外匯錢給我,所以台灣不用管。」
現在真的已經不是這樣了 !
七、那業配、團購、聯盟行銷也都是「網紅稅」嗎?
這裡最容易被新聞標題搞混。
這一次新的網紅課稅規範,核心是在處理:
網紅+平台+觀眾所形成的平台分潤模式。
但創作者實際收入通常根本沒有這麼單純。
例如:
品牌直接匯5萬元給你拍業配
蝦皮聯盟行銷給你佣金
團購抽10%
自己賣線上課程
自己賣周邊商品
這些收入本來就有各自的稅務規定。
所以不能看到「網紅所得可以扣45%費用」,就把所有業配、團購、賣課收入全部塞進去。
收入來源不同,稅務身分也可能不同。
這才是創作者現在真正要注意的地方。
八、創作者現在最該做的,不是怕稅,而是先「拆收入」
假設小HAO!這個月收到:
YouTube分潤 7萬元
品牌業配 5萬元
團購佣金 4萬元
線上課程 8萬元
銀行帳戶看起來就是:
24萬元入帳。
但會計上不能只記:
「網路收入24萬。」
因為四筆錢背後的交易完全不同。
平台分潤要看平台及觀眾所在地;
業配要看合作及開立憑證方式;
團購可能是佣金,也可能實際上是商品買賣;
線上課程則又涉及另一種勞務交易。
帳如果一開始全部混在一起,等國稅局問:
「請說明這24萬元是什麼收入?」
你可能只能回答:
「嗯……網路上賺的。」
這個答案,大概跟老闆跟會計說:
「錢就是花掉了啊。」
一樣令人頭痛。
HAO!計觀點
「網紅稅」真正值得創作者擔心的,其實不是突然多出一個稅。
而是:
你的收入模式已經變得像一家公司,但你的記帳方式還停留在個人零用錢。
今天一筆YouTube,
明天一筆業配,
後天一筆團購,
月底再來幾個斗內。
錢全部進同一個個人帳戶,看起來每天都有收入,很開心。
到了報稅時才發現:
哪一筆來自哪裡?
有沒有達營業稅門檻?
哪些是境內收入?
哪些是境外收入?
哪些成本有單據?
全部不知道。
所以新的網紅課稅制度,對創作者最大的提醒其實很簡單:
流量可以一起看,收入一定要分開記。
粉絲數不等於營收,
營收不等於所得,
所得也不等於你銀行裡剩下的錢。
當創作開始穩定賺錢,你經營的就不再只是帳號。
它已經是一門生意。
而做生意的第一步,不是先學會節稅。
是先搞清楚:
你的錢,到底從哪裡來。
資料來源
主要法規依據是財政部2025年9月10日發布的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,以及2025年12月23日發布的「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」。前者明定勞務每月5萬元、貨物10萬元等稅籍登記標準;後者則針對未達營業稅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平台分潤,明定執行業務所得、境內利潤貢獻及45%費用標準等規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