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又不是百萬YouTuber,也要繳網紅稅嗎?」

「YouTube是國外平台,匯進來的錢算海外所得吧?」

「粉絲斗內是送我的,這也要課稅?」

如果你靠IG、YouTube、Facebook、TikTok、直播或其他平台賺錢,要特別注意!

大家俗稱的「網紅稅」,現在已經正式進入實際申報階段。

財政部先在2025年9月公布網紅營業稅規範,同年12月再公布個人網紅綜合所得稅規範;相關免罰輔導期已在2026年6月30日結束。

但先拆掉第一個誤會:

台灣其實沒有一個稅目真的叫「網紅稅」。

不是政府突然發明一個「粉絲多就多課你稅」的新稅。

真正的改變是:

以前平台分潤、訂閱、直播分成、斗內這類新型收入不好分類,現在財政部把「怎麼算營業稅、怎麼算所得稅」講得更清楚了。


一、什麼人才算「網紅」?不是看你有幾個粉絲

不要看到「網紅」兩個字,就以為一定要藍勾勾、十萬追蹤才算。

依財政部規範,只要個人經常在網路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,並從中取得收入,就屬於「網紅」。

例如:

YouTuber

IG創作者

直播主

實況主

Podcaster

部落客

短影音創作者

甚至你白天上班,晚上經營一個五千粉絲的帳號,只要開始穩定收到平台分潤,也不能因為「我沒有很紅啦」就直接跳過報稅。

國稅局看的不是追蹤數,是你的交易與收入。


二、哪些錢是這次「網紅稅」最主要鎖定的收入?

這次新規最重要的核心,是:

「平台分潤收入」

例如:

YouTube廣告分潤

Facebook平台分潤

付費會員、訂閱分潤

直播收益分成

觀眾斗內、打賞

虛擬禮物分成

財政部把這類收入視為創作者提供「表演性質勞務」取得的報酬。

所以別再想:

「斗內是粉絲自願送我的,應該算贈與吧?」

如果觀眾是因為看你的直播、影片或內容而支付費用,它本質上與你的內容服務具有對價關係,不是長輩過年塞紅包給你。


三、小創作者也要報稅嗎?

要分成兩件事看:

第一關:要不要辦「稅籍登記」?

如果你在台灣:

有固定營業場所、工作室

有營業牌號

有僱用人員協助經營

或是單純透過網路銷售,但當月銷售額達到:

銷售勞務:5萬元

銷售貨物:10萬元

原則上就應辦理稅籍登記。

也就是說,一個人坐在家裡拍YouTube,沒有工作室、沒有員工,不代表不用登記。

假設每月平台勞務收入已經超過5萬元,還是可能跨過營業稅這條線。


四、超過5萬元,是不是直接多繳5%?

也不是這麼粗暴。

辦理稅籍登記後,還要看你的營業規模及國稅局核定方式。

例如開立收據的小規模營業人可能依查定方式按1%計算;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,原則上按5%營業稅申報。

而且平台在國外,也不代表全部收入都免營業稅。

這次新規有一個很重要的新觀念:

還要看你的「觀眾在哪裡」。

假設台灣創作者從境外平台取得100萬元分潤:

其中70萬元來自台灣觀眾,30萬元來自國外觀眾。

若屬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,台灣觀眾所產生的70萬元原則上按5%處理;境外平台、境外觀眾的部分符合規定時,則可能適用零稅率。

所以以後創作者看後台,不只要看:

「這個月賺多少?」

還要開始看:

「我的觀眾到底在哪裡?」


五、收入沒到5萬元,就完全不用管?

這是第二個陷阱。

不用繳營業稅,不代表不用申報所得稅,個人的綜合所得稅要記得申報。

如果個人創作者尚未達辦理稅籍登記條件,平台廣告分潤、付費訂閱、直播分成、斗內等收入,依目前網紅所得稅規範,原則上屬於:

執行業務所得——表演人。

如果沒有保存實際成本費用證明,現行規範可依表演人費用標準 45% 計算成本費用。

例如收到10萬元符合規範的平台分潤:

不是10萬元全部直接當所得。

簡化來看:

10萬元 ×(1-45%)

=5.5萬元所得。

再依相關所得稅規定申報。

當然,如果你真的花了很多錢拍片、買器材、租攝影棚、請剪輯,且有保存完整合法憑證,也可能採實際成本費用核實認定。

所以創作者最該養成的習慣其實不是研究「怎麼少繳一點」。

而是:

先把憑證留下來。

不然相機買了10萬、電腦買了8萬、剪輯軟體每個月扣款,最後通通找不到紀錄,那就真的會有一種「錢花了,但稅務上像沒花」的淡淡哀傷。


六、YouTube是國外公司,匯進來就是海外所得?

也不能這樣直接判斷。

這次規範最大的變化之一,就是平台所在地不再是唯一判斷標準。

創作者、平台、觀眾,只要交易流程與台灣產生經濟關聯,就可能涉及我國來源收入。

舉個簡化案例:

台灣創作者把影片放到境外平台。

如果是台灣觀眾觀看,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可按100%計算。

如果境外平台、境外觀眾觀看,依簡易認定方式,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可能按50%計算。

剩餘部分雖可能屬非我國來源所得,也不是自動變成「不用報」,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相關規定判斷。

所以:

「Google從國外匯錢給我,所以台灣不用管。」

現在真的已經不是這樣了 !


七、那業配、團購、聯盟行銷也都是「網紅稅」嗎?

這裡最容易被新聞標題搞混。

這一次新的網紅課稅規範,核心是在處理:

網紅+平台+觀眾所形成的平台分潤模式。

但創作者實際收入通常根本沒有這麼單純。

例如:

品牌直接匯5萬元給你拍業配

蝦皮聯盟行銷給你佣金

團購抽10%

自己賣線上課程

自己賣周邊商品

這些收入本來就有各自的稅務規定。

所以不能看到「網紅所得可以扣45%費用」,就把所有業配、團購、賣課收入全部塞進去。

收入來源不同,稅務身分也可能不同。

這才是創作者現在真正要注意的地方。


八、創作者現在最該做的,不是怕稅,而是先「拆收入」

假設小HAO!這個月收到:

YouTube分潤 7萬元

品牌業配 5萬元

團購佣金 4萬元

線上課程 8萬元

銀行帳戶看起來就是:

24萬元入帳。

但會計上不能只記:

「網路收入24萬。」

因為四筆錢背後的交易完全不同。

平台分潤要看平台及觀眾所在地;

業配要看合作及開立憑證方式;

團購可能是佣金,也可能實際上是商品買賣;

線上課程則又涉及另一種勞務交易。

帳如果一開始全部混在一起,等國稅局問:

「請說明這24萬元是什麼收入?」

你可能只能回答:

「嗯……網路上賺的。」

這個答案,大概跟老闆跟會計說:

「錢就是花掉了啊。」

一樣令人頭痛。


HAO!計觀點

「網紅稅」真正值得創作者擔心的,其實不是突然多出一個稅。

而是:

你的收入模式已經變得像一家公司,但你的記帳方式還停留在個人零用錢。

今天一筆YouTube,

明天一筆業配,

後天一筆團購,

月底再來幾個斗內。

錢全部進同一個個人帳戶,看起來每天都有收入,很開心。

到了報稅時才發現:

哪一筆來自哪裡?

有沒有達營業稅門檻?

哪些是境內收入?

哪些是境外收入?

哪些成本有單據?

全部不知道。

所以新的網紅課稅制度,對創作者最大的提醒其實很簡單:

流量可以一起看,收入一定要分開記。

粉絲數不等於營收,

營收不等於所得,

所得也不等於你銀行裡剩下的錢。

當創作開始穩定賺錢,你經營的就不再只是帳號。

它已經是一門生意。

而做生意的第一步,不是先學會節稅。

是先搞清楚:

你的錢,到底從哪裡來。


資料來源

主要法規依據是財政部2025年9月10日發布的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,以及2025年12月23日發布的「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」。前者明定勞務每月5萬元、貨物10萬元等稅籍登記標準;後者則針對未達營業稅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平台分潤,明定執行業務所得、境內利潤貢獻及45%費用標準等規則。

財政部|網紅課徵營業稅專區

財政部|網紅營業稅新制說明

財政部|個人網紅綜合所得稅說明